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機關預列費用」加上「廠商管理費用」;另有關「機關預列費用」部分,依契約條款之規定,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續約核算付款,期間為1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4樓第四會議室(421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詳參投標須知第42點第2款):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四)投標標單(正本):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至第4頁。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1、「需求規範」內容若有疑問,請洽02-21910189分機2610秘書處溫先生。
2、本案其他公告資訊請詳投標須知,投標須知請於本公告「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免費下載。
3、本案契約價金係以108年度經費支應,所需預算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如屆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惟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4、本次為第三次公開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二次及其以後之公開招標,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5、請領標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隨時注意本案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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