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期限為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120萬元整,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1樓104室(法務部秘書處庶務科)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二樓第二會議室(211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1樓(法務部總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因本案簽奉核可之採購案件,係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9月20日版本修正公布前之過渡期之案件,後續新辦之採購案件,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9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500300500號函頒最新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參投標須知第46點第2款):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四)投標標單(正本):即「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頁。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或收據(正本)。
(七)建議書1式14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係以106年度經費支應,所需預算經費,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如屆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者,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惟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2、「建議書徵求說明書」若有疑問,請洽02-21910189分機7412張小姐。
3、本案其他公告資訊請詳投標須知,投標須知請於本公告「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免費下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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