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至107年12月31日履約期滿,廠商如經本署評估履約情形良好,且經雙方同意得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1年。
(二)本署得以原契約金額增購本案各需求項目,履約條件同原契約之規定,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另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333萬元整。
(三)本案未來增購權利之經費仍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額度為準;惟若與原預定擴充之金額不同,後續擴充增購項目、數量及期間將隨之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上班時間內,向本署秘書室(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電話:02-2314-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2樓法務部廉政署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署總收發(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樓)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或服務具有與本採購標的內容相關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信用證明文件(影本或正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二頁(正本)。
6.服務建議書(正本,12份)
細節詳投標須知第4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與廠商訂立預約式契約(或稱開口契約),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為新臺幣333萬元整(含稅),並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契約價金之結算方式為「以契約中所列3項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預估數量(如投標須知附件1「需求書」第六點)僅供參考,廠商不得要求全部執行:
(一)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總價金之上限金額新臺幣333萬元整(含稅),得標廠商日後履約結算金額如未逾契約上限金額,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二)本署廉政研習中心依採購標的需求通知廠商履約,通知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期程始日若逾107年1月1日,配合決標日期適度調整)至同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總價金上限金額新臺幣333萬元整(含稅)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招標機關聯絡資訊
(一)有關採購規格及履約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665-7807分機213陳先生。
(二)有關發包開標事宜之相關疑問,請電洽(02)2314-1000分機2223廖小姐。
三、本案開標時間係為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時間,投標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方得參與評選會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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