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秘書室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整,擴充項目含標單總表項次:壹.三、壹.四、壹.五、壹.六、壹.七,期間上限兩年。
補助機關
3.39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103年3月3日組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180號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 前述相關營業登記內容,需具備資訊服務業相關執業項目之一(營業項目代碼:I301及營業登記與前述服務內容相符者)。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 廠商納稅之證明。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完成與本案工作同性質之勞務契約,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