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01 已決標公告

隔間、屋頂第二次採購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以勒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97,000
原始預算
$ 300,000
底價金額
$ 298,000
決標折數
99.6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機關代碼 3.11.94.67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11 - 基本的鐵與鋼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 24653240 #218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11.94.67
單位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機關地址 201 基隆市 信義區 崇法街64號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 24653240 #218
傳真號碼 (02) 24654829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7/09/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9/17 17:00
開標時間 107/09/18 10:00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總務科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107年10月12日)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 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 等相關業者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 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 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 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 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 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7/09/1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1.94.6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 24653240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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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區
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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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4.67
單位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機關地址
201 基隆市 信義區 崇法街64號
聯絡人
簡子翔
聯絡電話
(02) 24653240 #218
傳真號碼
(02) 2465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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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07/09/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總務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09/17 17:00
開標時間
107/09/18 10:00
開標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64號總務科收發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曆天(107年10月12日)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 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 等相關業者國內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 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 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 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 印該最新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 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逕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 記基本資料」。 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 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 ,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 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 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系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之證明文件(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 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 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7/09/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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