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5,000,000元,擴充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村明德新村二號
履約期限
210日曆天,第一階段135日曆天;第二階段75日曆天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為E501011 自來水管承裝商或E503011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並領有「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之廠商。
2、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並領有「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之廠商。
3、政府採購法實施後,受停權處分期間內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廠商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網站或直轄縣、市政府資料網站查詢登記證明文件列印以供審查,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工程「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殘值」及「土石方回收料殘值」,係售予廠商作為「收入」繳庫,發包後由得標廠商依實做數量乘單價以結算總售價。「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殘值」單價(-120 元/m3)及「土石方回收料殘值」單價(-20 元/m3),不得因決標金額所作比例調整而變動,預估數量計算所得總售價不列入標單暨發包契約總價。結算時,承包商須自行繳納,再行辦理請款(請款時廠商應檢附繳款資料影本,無則免附)。
2.工程之施工:210日曆天。
(1)第一階段工程(臺南看守所區)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35日內竣工。
(2)第二階段工程(宿舍區)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竣工。
更正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1.本案工程採購契約第41頁第23條第10項、標單總表(備註)及標單詳細表(註)前段之「土石方回收料殘值」單價之單位誤植為(-20元/KG),更正為(-20元/ m3)。此一部分於同一說明事項之後段係以每m3標註,正確無誤。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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