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應於106年06月01日至107年05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依機關107年度經費預算審核情形,履約期限屆滿後,經機關評鑑核可得予續約,最長壹年,廠商依機關之需要比照原契約所列條件提供服務;若未續約,然機關因未能及時完成招標作業,機關亦得按原契約所列條件要求廠商繼續提供服務,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橫山村正德新村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橫山村正德新村6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影本;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
3.廠商員工至少1人持有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核發之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合格技術士證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每日派至機關實際工作人數,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機關同意者外,下限為2名,但以6名為上限,且其中至少應有1名具有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所核發之技能檢定中餐烹調職類丙級以上之技術士證照,以及至少1名具有鍋爐操作証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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