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契約雙方於徵得另一方同意後,得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實際篩檢人次*單價)續約核算付款,期限為1年,以不逾預算金額為上限,免召開議價會議,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24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總務科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契約雙方於徵得另一方同意後,得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實際篩檢人次*單價)續約核算付款,期限為1年,以不逾預算金額為上限,免召開議價會議,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
1.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
2.符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規定之認證單位。
3.承攬之機構或實驗室應具備之認證檢驗項目及類別:
i.嗎啡類包含項目:嗎啡、可待因。
ii.安非他命類包含項目: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iii.搖頭丸包含項目MDMA、MDA。
iv.Ketamine類。
v.大麻代謝物。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利機構請附代表人之納稅文件)。
三、其他須知:
(一)本採購案以標價清單總標價為準,若標價清單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二)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三)親自領標:自即日起上班時間內至本所總務科(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免費領取,承辦人:林奇誠,電話:(07)6154059#301。
(四)郵遞領標:請附貼足40元郵資之回郵信封並註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姓名,郵寄至「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5號/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總務科」索取。
(五)投標時請附25元回郵信封(寄回未得標廠商押標金支票)。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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