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一段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6花蓮縣光復鄉大全村建國路一段一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本縣或毗鄰縣市具有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廠商勿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3.公會會員證影本。
4.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須知:
(三)本採購案履約地點位於本監管制區內,出入需配合監獄相關門禁管制、檢查措施及時間限制。廠商進出機關管制區應遵守機關相關法令規定,且不得攜帶、夾藏或傳遞違禁品,如未遵守經查獲屬實,除依法沒入、罰款外,其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予終止契約並沒入保證金,如涉及刑事責任將移送法辦。
(四)投標廠商可於招標期間之上班時間內會同承辦人員至現場查勘施工環境(請先與本案聯絡人電話聯繫預約時間),就現場動線、時程掌握、工程估價皆應詳細勘查估算並預做規劃,對於本案情形應完全了解,並配合本監業務運作做相關調整,於得標後不得有藉故推諉無法施作及要求加價等情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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