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執行:
(1)因機關無法於108年度完成次年度決標作業。
(2)採購項目或執行金額已逾原預估數量或預算金額。
(3)廠商需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同意書)方式辦理,免召開會議。
2.後續擴充期間自109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
3.擴充金額為:新台幣5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6段700號
開標地點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6段7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公司登記或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
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
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
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
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原住民廠商應檢附基本資格證明:
1.個人部分,記載為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者戶籍資料。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含原住民合作社」應檢附經所在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
細則第2條及第8條規定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2.為配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之規定,第一
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
民廠商 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
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
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