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301專戶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凡登記合格具履約能力之乙級以上電氣承裝業【E601010】及水管承裝業【E501011】。
應附具之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 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加蓋查覆單位圖章)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五)電器及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影本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
(八)押標金。
(九)委託代理授權書。
(十)標價清單正本(含標價細項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加蓋查覆單位圖章)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影本、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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