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算90日曆天(預計至108年4月29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營業項目有關鍋爐、熱交換器買賣、安裝及維護保養項目)影本。2.廠商納稅之證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相關事項。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構機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須加蓋查覆單位圖章)。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5.押標金。6.廠商代理人委任書(正本)。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8.廠商基本資格需具備下列及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製造、經銷、代理或供應等之相關行業廠商。【1】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廠工廠登記證。【2】鍋爐(含臥型煙管式)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形式檢查合格廠證明。【3】具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資格。【4】行政院勞委會核發之鍋爐操作人員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1人(含)以上。【5】缺氧作業人員訓練證照。【6】安全閥測試操作人員證照。【7】乙級工業及室內配線技術士。【8】公私立機關2000Kg/HR(含)以上臥室鍋爐瓦斯燃燒機更換實績證明,並取得鍋爐變更檢查合格證。【9】鍋爐協會會員證。【10】急救人員訓練證照。【11】產品責任險3000萬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以上報價含稅,報價單一律以本監規定之規格為準。
3.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異議請與總務科承辦人聯繫:蘇智祥 電話:07-788-2548分機233、傳真:07-788-2528
4.為使本案施作安全確實,投標廠商不得使(借)用非投標廠商之證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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