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於契約期滿後如下一期招標未決標、簽約時,機關有保留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27,700元整(不逾本案預算金額之六分之一),期間為2個月。增購品項、價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或列印相關資料代之)。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二)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一期之繳款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餘詳閱投標須知。(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或處理清理許可證。(四)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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