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價金按契約項目單價計算,以不逾預算金額為上限,各單項之數量或金額上限之餘額可流用至其他單項,免召開議價會議,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期限至111年1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開標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2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第1項:新臺幣(下同)2000元;第2項10000元;第3項:10000元;第4項:1500元;第5項:14000元;第6項:18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有效期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對標的物品規格有疑義,請洽本監衛生科呂先生聯絡電話
06-2781116分機317,及總務科林先生,聯絡電話06-2781880
(二)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
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三)決標標價以中文大寫總價為準(「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
文件」之總標價中文大寫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且
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
廠商。
(四)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五)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
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
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它狀況均
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