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增購價金按契約項目單價計算,以不逾預算金額為上限,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期限至108年01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審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勿再提供)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詳如投標須知。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印本),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押標金(附票據或收據影印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6.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對標的物品規格有疑義,請洽本監作業科陳隆彬導師聯繫,電話06-2781178。餘詳如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相關文件。
五、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六、開標日如遇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則順延至次日同一時間開標。
七、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如有疑義、異議請與總務科承辦人:林奇誠聯繫,電話:06-2781880傳真:06-2781423,地址: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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