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5年12月08日起至106年03月31日止。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審查: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從事與本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印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提供)。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逕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網頁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2】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影印本。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押標金(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5.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6. 單價分析表。
7.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 歡迎投標廠商於上班時間內洽總務科承辦人員:林奇誠(聯繫電話:06-2781880)可至現場說明及履勘,了解範圍及項目,並請應詳閱所有文件,若有疑義可請求本監承辦人員解釋說明,投標後權益廠商自行負責;餘詳如投標標價清單、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及相關文件。
四. 開標後由機關人員審查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視為不合格,不得參加比、減價。
五. 決標標價以中文大寫總價為準(「標價清單」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總標價中文大寫金額不相符時,以金額較低者為準),且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六.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七. 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八.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當日與本監作業科聯繫協調會議設備安裝之相關事宜,並於三日內將安裝於會議桌之相關會議設備一組(包括數位會議系統及會議室側設備等)帶至本監作為樣品。
九. 不法檢舉電話:本監檢舉貪瀆電話:(06)2781141;傳真電話:(06)2782748;本監檢舉電子信箱:tnpn @mail.moj.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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