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總務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1臺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一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06年01月0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營業項目: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營業之證明文件,得提供符合本案標的買賣、批發、經銷、製造等相關業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審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營業項目應與本案相符)。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
證明或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
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須提出經衛福部疾病管制署認證之合格醫事檢驗單位證明。
4.所使用之檢驗試劑須領有疾病管制署查驗登記許可證。
5.須附2年內通過院外品管測試合格之證明文件。
6.押標金(附票據或匯票或保證書或收據影印本)。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三、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內應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四、因颱風等災變,經行政院或臺南市政府宣佈本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停止上班半日或一日均適用),其他狀況均照原定時間截標及開標。
五、不法檢舉電話:本監檢舉貪瀆電話:(06)2781141;傳真電話:(06)2782748;本監檢舉電子信箱:tnpn @mail.moj.gov.tw
六、機關並不定期陽性個案檢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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