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豊稠村維新新村一號(收發室)
開標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豊稠村維新新村一號(本監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1嘉義縣鹿草鄉豊稠村維新新村一號(本監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後,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1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之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之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
I、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II、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國定古蹟:累積三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經驗。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應自行製作檢附「資歷累計統計明細表」及經歷證明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影本」】
*工地負責人之經驗(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及年資(三年以上)計算方式可來電詢問
*上開經驗及年資,請附上資料佐證(如工作報告書、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或類似的證明)並以表列呈現之;如工地負責人在不同案場有相關經歷,請標明起訖日期,以利計算。
*「價格標封」內請務必依投標須知之規定放入「標單文件及其電子檔案(光碟)」
*檢舉受理單位
嘉義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5-3628888檢舉信箱:朴子郵政60000信箱,地址: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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