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件得於雙方無異議時後續擴充,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本次預計桌數約43桌,每桌預計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所需預算一年約為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元,總採購金額共計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整(若未來行使後續擴充,新契約之契約條件依照原契約之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署四樓總務科)
開標地點
本署第二辦公大樓6樓後段會議室(請投標廠商先至本署四樓總務科,再由總務科同仁引導至開標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本署為民服務中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或其他與餐飲相關行業之業者。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4.信用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具有履約能力證明(提供具有廚師證照員工之書面資料,如相關證照影本)。
7.押標金新臺幣壹萬元整。
8.服務建議書7份。
9.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標價清單所寫金額應與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一致,金額不一致者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之報價為準。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本件業經機關首長同意若投標廠商未達3家,將改採限制性招標。
3.議價程序:本署先洽第一順位廠商進行議價,如議價不成,則逕洽下順位廠商依序議價。
4.如本署自備音響設備或音控師,廠商須提供場地並配合本署。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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