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50台東縣台東市馬亨亨大道13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主管機關契約範本及依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修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自然人、法人及團體
一、自然人:請附身分證影本。
二、法人或團體:請提供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現任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節目(新聞)製作團隊合作協議書(非自然人組成製播團隊者免附)。
五、其他招標文件規定者。
六、如為原住民廠商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須檢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自然人請提供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案為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本案第1次公告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第一次公告開標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