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契約內容係參考政府採購法之採購契約要項、主管機關契約範本及依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修訂之。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登記設立之室內裝修業者(包括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投標廠商除須檢附(或繳納)押標金憑(據)證外,必需提供下列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一)施工廠商(投標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1營造業(包括土木包工業-必須以登記當地及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營造業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
2-2室內裝修業: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提供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據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參加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7.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取得設計單位同意書)。
(二)設計廠商
1.建築師:建築師證書及開業證書。
2.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投標廠商應洽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人員,申請簡易室內裝修許可並繪製送審圖說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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