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擴充項⽬及⾦額(固定費⽤給付):向文化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服務費為新臺幣2萬元、監造服務費為新臺幣299萬元、⼯作報告書服務費為新臺幣120萬元,合計421萬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價⾦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學文書組收(掛號郵寄或專⼈送達)請註明:營繕組標單
履約期限
⾃決標之⽇起⾄⼯程竣⼯並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詳契約第8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或⼯程技術顧問業(技師執業類別:⼟⽊或結構)。
(2)特定資格:
a.設計技術服務:依古蹟修復及再利⽤辦法,應置執⾏主持⼈⼀⼈,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年以上或公告⾦額以上⼀件者。
(3)應檢附證件:
a.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或結構)及技師公會會員證;⼯程技術顧問業:⼯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或結構)及中華⺠國⼯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b.投標廠商聲明書
c.廠商納稅證明
d.廠商信⽤證明
e.廠商切結書
f.特定資格:執⾏主持⼈(計畫主持⼈)承攬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資證明⼯作完成之文件。所提文件應載明標的名稱、業主、承攬⾦額。
g.餘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決標之⽇起⾄⼯程竣⼯並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決標次⽇起150⽇內提送符合甲⽅需求、相關法令規定、修復再利⽤計畫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相關規定之初步設計文書資料(餘詳契約第8條)。
2.其餘詳如技術服務契約、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7⽉16⽇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7⽉27⽇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票據信⽤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