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14,154,25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07台北市基隆路四段43號本校收發室(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請註明:營繕組標單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905日曆天內竣工,餘詳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等(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符合所有業類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均以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2.特定資格:財力資格
3.應檢附證件:
(1)甲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甲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甲等(含)以上電器承裝業: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單獨投標:8,050萬;共同投標-營造:新臺幣6,020萬;機電:新臺幣2,030萬)。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d.會計師開業證明文件或會計師公會會員印鑑證明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
(7)廠商切結書
4.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電子招標文件1,500元。不另售書面招標文件。廠商於截標前5日內因系統暫停服務依投標須知附錄一及補充投標須知附錄一購買招標文件光碟片者,費用1,500元。
[本校收受投標文件時間]投標文件請於截標期限前上午9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辦公核心時間內送達為原則。
[其他]
1.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無
2.開標方式:一段投標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後續審查會議,審查委員會採一階段審查方式(詳審查須知),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審查會議日期另行通知。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0月3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預定決標日期:由招標機關另行通知
5.預付款給付:無
6.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保固保證金額度:結算總價之百分之三。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度:無
7.本標的本校委託監造
8.招標文件詳「工程招標附件清單」勾選項目。
9.投標廠商之價格封內應檢附採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契約文件)【投標書】、詳細價目表,詳投標須知規定。
10.本案保固條款請詳閱契約第17條及工程採購補充契約規定第29條。
11.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12.本系統已自動刊載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13.本工程前已辦理6次招標,等標期間更正公告內容詳「第1-6次招標更正公告彙整表」。
14.本次招標為調整預算及財力資格後第3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得不受3家合格廠商之限制。
15.本工程已領得拆除執照及建造執照(含第二階段圍牆拆除),相關文件業配合調整,請廠商自行下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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