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 |
|---|---|
| 機關代碼 | 3.10.34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黃博正 |
| 聯絡電話 | (02)86741111#66798 |
| 機關地址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
| 傳真號碼 | (02)26739331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
|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 16,605,972元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09/01/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 NTPU-CR-10821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0元 |
| 總計 | 23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國立臺北大學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9/02/04 09:30 |
| 開標時間 | 109/02/04 10:00 |
| 開標地點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4樓第5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臺幣400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行政大樓1樓公文交換中心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本校通知日翌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40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施工團隊基本資格: 1.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若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其標價不得超過 9,000萬元)。 (2)甲等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若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其標價不得超過 9,000萬元)。 (2)甲等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 3.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6.營造業另附:營造業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承攬手冊。 7.電器承裝業另附:電器承裝業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另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 9.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光碟1份)。 (三)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符合施工團隊基本資格所列各項條件。 (四)共同投標: 1.本採購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各別須符合「基本資格」所列各項條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一)標單內標價總額之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不相符時,均以中文大寫為準,標價總額高於預算金額者,其標價視為無效,不邀請參加後續比減價作業。 (二)投標文件須用本校所發表格填寫,若填寫錯誤須更改時,更改處由負責人蓋章。 (三)不得擅改本校原訂內容或附有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四)寄(送)達本校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五)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 (六)廠商須遵守「國立臺北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各項安全政策要求,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相關應辦事項請洽本校總務處環境組。(網址http://www.ntpu.edu.tw/chinese/laws/law_more.php?dep=18&id=1879)。 (七) 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未用本校所發之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2.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空白未填、塗改原標單,或切結書、價格標文件附有任何條件者。 3.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含工程標單及單價分析表)上指定用印位置未用印者。 4.投標人應依本校製件之空白標單詳實報價,該「標單」電腦檔係使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簡稱PCCES)。投標人應將經鍵入單價及填具總價之工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標單資源統計表列印後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者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廠商印信,並同PCCES電腦檔光碟片1份裝入「標單封」內。廠商標單封內未附PCCES電子檔案及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決標予該廠商。投標廠商所送之標單詳細表與標單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八)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校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國立臺北大學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9/02/04 09:3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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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國立臺北大學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