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將汰換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東側13~18樓燒毀之匯流排汰舊換新工程(含匯流排本體及所有零組件、插入箱、端末、端末盒之更新及銜接和MP4盤內銜接銅排修改…等)與臨時供電措施復原的設計、施工工作並配合完成相關所需之作業等,詳細工作內容請見招標相關文件。完成後將恢復本棟大樓電力系統正常供應。
本工程設計及施工需符合中華民國政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行政命令、計畫及規範等。更新之匯流排型式應為裝甲型匯流排,其設備負載容量應與原有匯流排相符或優於原有匯流排之負載容量,且不得因本工程而造成原有本棟電力系統故障而導致無法正常供電情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內政部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內政部總務司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
1.「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與「電機技師事務所或設有電機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共同具名投標(需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2.「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具名投標,並以「電機技師事務所或設有電機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分包廠商(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二)投標廠商(含以上之分包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
2.電機技師事務所或設有電機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電機技師執業執照、電機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納稅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1、切結書2、投標廠商聲明書、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如採共同投標者應附)、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等。
附加說明
1.本案係由內政部代辦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管理小組之採購案件。
2.押標金及保證金等票據受款人請填「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管理小組」。
3.如需現場勘查請洽本小組行政分組(事務),電話:(02)2356-5303或中控室,電話:(02)2356-647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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