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內政部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內政部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為公司行號者,營業項目包括「藝文服務」或「行銷服務」或「公關服務」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為財團法人者,成立宗旨或任務須具「藝文服務」或「行銷服務」或「公關服務」或其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及最近一期完(免)稅證明或前具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3.投標廠商為人民團體者,成立宗旨須具「藝文服務」或「行銷服務」或「公關服務」或其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立案證書、組織章程及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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