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2年內得向廠商依本採購契約投標標價清單所列項目及單價增購權利,1次擴充1年,以每年65萬元為上限;於年度契約期滿,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2樓簡報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3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1.營業項目具有「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2.台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有效期間之會員證書3.經濟部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登記等級為乙等以上等。並應檢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之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信用之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關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關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關或徵信機關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截標前寄達本部中部辦公室總務司採購科,逾時無效(以本部收文收件時間為憑),且一律不接受當場補件。標封套並請標示案件名稱及案號,誤寄文件,本部概不負責。
二、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問,請洽總務司採購科(採購程序)04-22502333或事務小組 (資格、規格及履約內容)04-2252914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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