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審酌實際辦理情形,若廠商無違約情事及無驗收不合格或延期驗收者,保留107年度後續擴充權利,採議價方式辦理,預估費用為新臺幣105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本部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本部3樓採購科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經營項目需有資訊軟體服務、電腦設備安裝等項並具與本案標的相關履約專業能力之公司行號。廠商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廠商需具IBM資料庫主機、UNIX系統Oracle資料庫維護經驗或與地政電腦機房(或地政系統)維護或系統開發經驗,提出維護或承作經驗證明文件(如契約書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應檢附下列其中證明文件之任一項:(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機關主辦單位聯絡電話:總務司(採購程序)(02)2356-5307周小姐或地政司(資格、規格及履約內容)(04)2254-4496#204李小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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