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15A0001 已決標公告

108年業務處理人力派遣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決標日:107/12/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詠馳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705,215
原始預算
$ 9,706,219
底價金額
$ 9,705,215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機關代碼 3.1.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2 - 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89127890#221
機關代碼 3.1.7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89127890#221
傳真號碼 (02)8912783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7/11/01
原公告日 107/10/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11/06 17:00
開標時間 107/11/07 10:0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17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提供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件: 1.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人力派遣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出具。)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廠商資格審查時間:107年11月7日10時整 3.相關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本案預估經費分析總表營業稅之說明欄位,原註明為「包括全部應給付總額(A至I)之5%」,現將該欄位更正為「包括全部應給付總額(A至J)之5%」。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1/06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7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89127890#221
機關代碼
3.1.7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89127890#221
傳真號碼
(02)8912783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派遣勞工之固定費用金額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07/11/01
原公告日
107/10/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7/11/06 17:00
開標時間
107/11/07 10:0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9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12/17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提供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件: 1.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人力派遣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出具。)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廠商資格審查時間:107年11月7日10時整 3.相關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本案預估經費分析總表營業稅之說明欄位,原註明為「包括全部應給付總額(A至I)之5%」,現將該欄位更正為「包括全部應給付總額(A至J)之5%」。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1/0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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