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第2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履約期限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更新工程案」完成驗收點交且無爭議事項待辦。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或設立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者,依招標文件備齊資格文件投標。相關文件如下:(一) 國內合法設立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且應包含具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範之室內裝修從業者之專業技術人員及領有政府登記合格電機工程技師證照人員。: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登記證、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公會會員證3項佐證資料技師事務所:應檢附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2項佐證資料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國內廠商應提出最近1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為免稅單位應出具主管機關同意之免稅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公告規定等標期內上班時間,以無記名方式向本署秘書室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
領取招標文件或郵遞領標,請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72元之回信郵資),寄達本署收發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並註明秘書室收,請於來文信封封面註明索取案號:
M108-019案招標文件
,領標廠商如因郵資不足或未附回郵或本署公文處理所需之必要程序等致投標延誤,本署概不負責。
其他
一、本案規格有問題部分請電洽02-8195-9119轉6136陳先生。
二、另廠商如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規格內容如有疑義,應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如有同法第75條之情形,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三、請多利用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四、本案以於招標文件中投標須知第25條及契約規格第壹拾肆項下已有明訂廠商投標時應提供服務建議書12份,為使廠商投標時能明確知悉,爰於本案廠商資格審查表中第7點增列敘明廠商應提供建議書1式12份,避免廠商屆時漏附以維護投標權益,其餘招標文件、契約內容及規格等均無異動,未影響投標廠商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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