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B1樓 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履約期限
契約簽訂之日起24個月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備資格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提供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提供與採購標的有關之章程任務內容。公私立大專院校:提供立案證明文件或以學校同意參加本案之對外意思表示公文書替代。
(2)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I301 資訊服務業。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公私立大專校院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聲明書(正本)。
4.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供)。
餘請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廠商需延續及整合本署所藏有之照片、幻燈片、文物或文件資料數位化建置。執行數位化時,依清查物件形式,評估數位化方式選擇與規格。
二.本採購本署不舉行說明,投標廠商應詳細審慎研閱本署所發之全部文件,俾以明瞭一切有關事項,並將執行本工作所需全部費用預估於總價內,得標後不得藉詞要求補償或增加經費。
三.投標廠商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必須遵照本投標須知、邀標書及契約條款所列之規定,以確保所提各項建議均可被充分瞭解,惟廠商仍可於邀標書之各項規定外,另行補充其認為重要且適當之資料。投標廠商須提送15份服務建議書,以A4尺寸紙張製作(或折成A4) , 採雙面印刷,不超過60頁為原則。
四.應徵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除另有說明者外,皆不退還,本署均有保留參考使用權。
餘請詳邀標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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