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履約期限
900日曆天,餘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業,營業項目具有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環境工程或都市計畫等。
2.國內各大專院校、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且為土木、水利、環境工程或都市計畫相關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自然人。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2) 納稅證明文件:請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位。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 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附加說明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可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文件:
(2-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2)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2-3) 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
(2-4) 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繳交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
(3) 訂約程序:得標廠商須於議價成立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例假日,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本署指定地點辦理簽訂契約之手續。
(4) 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決標當月次月起每月10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報告工作進度供機關查核,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重要紀事、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次月(期)預定工作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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