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原有採購履約期間經本署評估履約狀況良好時,本署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並經徵詢廠商同意,由廠商取得議價續約之增購權利。
議價續約次數為3次,每次為12個月,合計續約期間為36個月。廠商須於各次續約期間經本署評估履約狀況良好時,取得下一次議價續約之增購權利。
前述續約期間每月影印張數預估為10萬張,每月經費預估為新臺幣4萬4,811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秘書室主任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本署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與本採購案標的有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登記營業項目:影印業(82030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軟體零售業(483100)、辦公用機械器具批發業(464400)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未受停權處分者均得投標,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餘請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令無須繳納者,請附證明文件)
(三)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其他
(一)餘詳投標須知、契約及租賃規範。
(二)本案109-114年度各年度所需經費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刪、減致不敷支應全部經費時,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依經費變動情形與廠商協議後契約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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