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保留未來向乙方後續擴充之權利,本案後續擴充以1年為限,金額以新臺幣770萬元(含稅)為上限。後續擴充若不滿1年,應以季為單位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4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現金支付)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4樓
履約期限
至少4年,最長不超過5年(依契約相關條款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資格: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者,其營業範圍具有土木或水利或環工等相關工程技術事項,並依規定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工程顧問業;以技師事務所投標者,應為土木或水利或環工技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各該所屬土木或水利或環工技師公會之有效會員。
(二)除前款規定外,尚須與符合以下2款規定之事務所或公司組成合作團隊(分包廠商須簽訂合作意願書,合作意願書詳附件2):
1.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公會之有效會員。
2.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業或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其中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公會之有效會員;金融業或財務管理顧問公司營業項目須包含金融、投資顧問業或管理顧問業(H1、H8、I102、I103))。
(三)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投標廠商不得為「促進 民間參與高雄市鳳山溪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案之興建、移轉、營運(BTO)計畫」之申請人或其協力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人員資格):計畫主持人應大學畢業具有12年以上或碩士畢業具有10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其中應含履約管理或促參案件履約管理或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案件2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土木、環工、水利、機械及電機/電子等類科其中1項之技師資格。
(二)本署將依本公告開標日期、開標地點載明之時間及地點辦理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取得進入評選之資格,本署將擇期通知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參與評選會。評選結果簽報核定後依序與優勝廠商議價,標價在核定底價內決標。
(三)參考文件:本署於網站公開「促進民間參與高雄市鳳山溪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案之興建、移轉、營運(BTO)計畫」已核定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計畫書,投標廠商可自行上本署網站下載。
(四)餘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108年12月4日更正說明:更正本案招標文件-服務契約第6頁第2條第2款第3目第9點相關規定,新增後續擴充期間委任律師次數之限制,請已電子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更正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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