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中區工程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親自送達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或郵遞40099臺中民權路郵局第1560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登記立案、未受停權處分,且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車輛租賃)相關之廠商
附加說明
1.本案所需經費,若立法院審議或其他因素未通過、減少或延遲審議通過等,則本署有權暫停或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或減租,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契約期間,若遇政府組織改造本署中區工程處隸屬機關變更,必須更換立約機關名稱或必須減少租賃數量時,其相關配合契約內容更換或修改,得標廠商不得拒絕,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親自購領:領標期限內之辦公時間,向本處不具名價購。(2)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名採購名稱、份數,附回郵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者抬頭請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40144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3)本標案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請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標單費新臺幣100元,郵資新臺幣13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親自送達:截標期限前辦公時間內(上午8時至中午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送至本署中區工程處一樓交投標文件收受人並領取廠商收執聯(2)郵遞: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於截標期限前寄達40099臺中市民權路郵局1560號信箱。
〔其他〕:(1)開標時請廠商依投標須知授權規定派代表出席,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底於百分之八十 ,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三十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2)票據受款人應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317專戶。(3)本標案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或檢舉電話(02)27734496、檢舉傳真電話(02)87712452。(5)本標案接受疑義、異議單位、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為:內政部營建署中區工程處、電話(04)22188169、承辦人:丁以寧、傳真(04)22188158地址: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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