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標單費500元整(含電子檔案磁片及施工規範)(2)設計圖費135元整(3)郵資:由快遞公司到府收費(約為15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5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署署制契約,且本署署制契約內容參考工程會之範本而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乙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以上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其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
經費來源
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經費項下支應:第三期編列1,700萬(107年400萬元、108年1,300萬元)由中央全額負擔。
(1)本工程預算如中央補助款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2)本工程預算,有關動用到108年度經費部分,需俟108年度預算通過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
(3)「挖(刨)除料有價值折價部分」係指本工程產生之瀝青混凝土、有價土石方資源挖運處理及廢棄鋼筋有價料。瀝青混凝土刨除料總計約272m3(依實作數量計算),由施工廠商依固定折價價值(200元/m3)價購;有價土石方資源挖運處理計約1789m3(依實做數量計算),由施工廠商依固定折價價值(45元/m3)價購;以上價購單價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並於估驗時依已實做數量繳交本署當次價款。
(4)開標時請廠商依投標須知授權規定派代表出席,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
(5) 依勞動部103年12月30日勞職授字第10302024022號令修正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 投標須知第八節(簽訂契約)第一條第三項有關契約單價調整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費項目之契約單價原則應按發包預算總價與底價之比例調整,再於決標總價不變之 原則下比例調整其他項目單價;如得標廠商擬依規定提出契約單價合理調整方案,該項調整後之契約單價應不低於前述金額。
(6)工程保險費項目﹙包括營造綜合保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等﹚之契約單價原則應按決標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如得標廠商標單工程保險費用之價格低於依前述原則調整後之價格,則依得標廠商標單所列價格為契約單價。
(7) 本工程接受疑義、異 議 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為: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中區分處、工務電話(04)22188588、設計電話(04)22188572、傳真 (04)22188581、駐區政風(04)22188356、傳真(04)22188661 地址:台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5F。
(8)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
2.法務部廉政署: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
3.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
4.臺北市調查處:台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5.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5307。
6.內政部政風處:台北郵政8-82號信箱。
7.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9)票據受款人請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中分處314專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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