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甲方保留未來向乙方後續擴充之權利,本案後續擴充以1年為限,金額以新臺幣730萬7,000元(含稅)為上限。
二、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為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履約標的。
三、後續擴充以甲方認定有其需要並評定乙方執行績效良好,評定方式採用履約期間內各次污水促參案定期考核作業分數作為評定標準,若各次分數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皆達80分以上,則評定為履約管理機構執行績效良好,經參酌主辦機關意見並獲甲方同意後,乙方取得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之2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一)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者,其營業範圍具有土木或水利或環工等相關工程技術事項,並依規定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工程顧問業;以技師事務所投標者,應為土木或水利或環工技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各該所屬土木或水利或環工技師公會之有效會員。
(二)除前款規定外,尚須與符合以下2款規定之事務所或公司組成合作團隊(分包廠商須簽訂合作意願書,合作意願書詳附件2):
1.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公會之有效會員。
2.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業或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其中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公會之有效會員;金融業或財務管理顧問公司營業項目須包含金融、投資顧問業或管理顧問業(H1、H8、I102、I103))。
(三)計畫主持人應大學畢業具有12年或碩士10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其中應含履約管理或促參案件履約管理或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案件2年以上經驗。
(四)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五)投標廠商不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宜蘭縣羅東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之民間機構或其協力或分包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本署將依本案招標公告載明之時間及地點辦理資格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本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資格要求者,即判定為「不合格」,其他部分不予評選。其審查結果除於本署資格審查現場宣佈外,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各廠商。
(二)合格之廠商取得進入評選之資格,本署將擇期通知資格符合之投標廠商參與評選會(時間、地點由本署另定)。評選會由本署聘請經核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公開評審,評審時各投標者應準備20分鐘之簡報為原則,每家參加簡報人員(含計畫主持人)至多5人,並由計畫主持人親自簡報或工作團隊成員之一進行簡報,簡報後由評選委員提出問題發問,並由簡報廠商代表進行統一作答,且答詢時間以15分鐘為原則。廠商作簡報時,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
(三)餘詳投標須知及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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