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甲方保留未來向乙方後續擴充之權利,本案後續擴充以1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200元整,郵資15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1臺中市東區和平街121號5樓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資格: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者,其營業範圍具有土木或水利或環工等相關工程技術事項,並依規定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工程顧問業;以技師事務所投標者,應為土木或水利或環工技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各該所屬土木或水利或環工技師公會之有效會員。
(二)除前款規定外,尚須與符合以下2款規定之事務所或公司組成合作團隊:
1.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公會之有效會員。
2.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業或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其中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並為公會之有效會員;金融業或財務管理顧問公司營業項目須包含金融、投資顧問業或管理顧問業(H1、H8、I102、I103))。
(三)計畫主持人應大學畢業具有12年或碩士10年以上之工作經驗,其中應含履約管理或促參案件履約管理或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案件2年以上經驗。
(四)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本契約之履約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簽約日之翌日起,至無待解決事項時為止至少4年。本案含後續擴充項目,履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一)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廠商如屬提供本案之規劃、設計服務、代擬招標文件、提供審標服務、專案管理服務或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本採購之廠商,不得參加本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為降低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之疑慮,將於本署網站公開「促進民間參與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之投資契約、興建執行計畫書及最近一期執行進度暨經費執行情形月報表,投標廠商可自行上本署網站下載。
(二) 投標須知為承攬契約基本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
(三) 凡違反投標須知規定之事項,以取消資格論。
(四) 投標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本署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須知範圍內增訂補充說明或其他規定。
(六) 參加投標者對投標須知及契約應予詳閱,並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參加投標者應詳為估算其服務成本。
(七) 凡接受聘請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者,不得為參加投標者之工作成員或顧問或負責人,亦不得參與投標。
(八) 本案因故無法辦理評選或決標或訂約時,參加投標者不得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投標者因參加本案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辦理評選或決標或訂約,均由投標者自行負擔。
(九) 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之定義如下:
1.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2.無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3.無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十)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決標後發現係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者,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並通知本署,否則撤銷決標。
(十一) 廠商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於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應繳納代金。
(十二) 投標廠商參加本署委託案,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案契約如遇物價波動時,投標廠商與採購機關均不得要求調整單價及物價補貼。
106.06.06更正公告:廠商對於招標文件提出釋疑,惟釋疑同意廠商之建議,修正契約第二條、二、(三)、8更為「…至該審級結束,…。」,餘釋疑經本處檢討後,仍維持本契約條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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