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資格為具有合法立案登記之公司或行號,並出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屬法人機構者,出具法人登記證書;屬學校機關者出具正式公函;屬「自然人」者,檢附身份證影本。營業項目代碼為I301010或I3010220。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需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另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為非營利之法人團體者,須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3.繳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屬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之廠商則檢附最近一年繳稅或結算申報證明文件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5.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廠商切結書1(正本),惟工程顧問公司須同時檢附切結書1及2。
7.企劃書(1式7份)。
本案委員名單為林文和、邦卡兒海放南、黃俊銘、郭傳鎮、郭淳棻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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