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開工次日起200日曆天完成規劃設計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照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組105.12.30修訂版本製作。
廠商資格摘要
凡符合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建築物室內裝修業(須領有營建署頒發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附繳證明文件:
(一) 建築師(技師)事務所:建築師(技師)證書、建築師(技師)開業證書(執業執照) 、建築師(技師)公會會員、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二) 依法登記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之技師證書與執業執照。
(三)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當年度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近壹期完稅證明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將應繳驗之資格證明、納稅證明、廠商聲明書(附件2)、投標標價清單(附件3)、議價單(附件4)、廠商切結書1(須蓋廠商及代表人印章)及2(須蓋技師印章)(附件5)、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附件10)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併同企劃書(參考附件1)(一式8份)等裝入自備之信封、紙箱或不透明之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密封,另投標文件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標封】應標示採購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未註明者不予接受。
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參加徵選之規劃設計監造案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技師)組織聯合建築師(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辦理規劃設計監造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技師)具名投標,並負得標後簽約及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
『旨揭工程案總預算為27,000,000元(不含規劃設計監造費用),依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四類(五百萬元以下部分:規劃設計以上限5.775%核計及監造費用以上限4.725%核計,合計上限為10.5%。五百萬元至一仟萬元部分:規劃設計以上限5.5%核計及監造費用以上限4.5%核計,合計上限為10.0%。一仟萬元至五仟萬部分:規劃設計以上限4.895%核計及監造費用以上限4.005%核計,合計上限為8.9%。)計算,本採購預算金額為2,538,000元整。』
本案相關經費來源係107年度及108年度法定預算,若本案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除,本處有權暫停或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