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限為2年(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上限金額新臺幣300萬元(屆時將參考服務滿意度後辦理本處內部審查以為續約之依據;另服務滿意度未達85%者將重行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53南投縣水里鄉中山路1段515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已立案,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或廠商(合法登記之資訊相關業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及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列入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辦法:
1、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及計畫說明,由評選委員會依廠商評選須知予以評分。
2、有關評分項目、權重及評選作業程序詳本案廠商評選須知。
(二)議價:
1、評選會議結束後,擇日召開議價會議。取得議價資格之廠商,應於議價會議前備妥授權書供查驗,並完成議價程序。
2、參加議價廠商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附件2)之受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須與投標文件所蓋印章相同)或授權使用印章(須有授權證明文件)參加。
3、其授權書應蓋妥前述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及所攜帶的廠商及負責人之印章,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因而喪失減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或未到場。
4、本處於必要時得通知得標廠商提出各項投標文件正本供查驗。
5、依評選結果之優勝順序作為議價排序,議價不成或棄權時,由評選第2名廠商遞補,依此類推。若取得議價資格之廠商均無法完成議價,本處重新公告招標。
6、本處邀請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第1名廠商議價時,標價須在核定底價內才予決標;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時,本處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如該廠商標價仍超過底價時,本處另洽第2名廠商議價,其議價程序同第1名廠商,如該廠商標價仍超過底價時,本處將與第3名廠商議價,以此類推。
(三)本案如政令或計畫變更,本處有權作出暫緩或保留決標之決定。
(四)未載明於契約文件內之任何陳述或承諾,除本處依其職權另有指示外,廠商均不受其約束,亦不須負責。契約條款之任何變更,均須經雙方之書面同意。
(五)雙方相互通知,包括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等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均須以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以面交簽收或以掛號郵寄至雙方簽為約定之地址為準。
(六)專利及著作權﹕廠商如在本採購使用專利品,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七)本採購案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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