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R-10610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非全時公務車租賃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837,480
原始預算
$ 882,000
底價金額
$ 840,000
決標折數
99.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機關代碼 3.1.2.34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1 - 機動車, 拖車, 半拖車; 車輛機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再豊
聯絡電話 (02)27721350#104
機關代碼 3.1.2.34
單位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聯絡人 楊再豊
聯絡電話 (02)27721350#104
傳真號碼 (02)87714893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標案預估後續擴充1年,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擴充費用預估為預算金額,承攬廠商履約期滿表現良好經本機關審核通過得續約1年,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6/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07 17:00
開標時間 106/06/08 10:0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5,0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1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請參本採購契約履約期限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政府登記合格之「小客車租賃業」,有關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或其他登記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 廠商納稅證明: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繳納營業稅之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檢附免繳納該稅金之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2、3款,廠商不及檢附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 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本採購案公務車年份及里程數請參照公務車輛租賃需求規範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0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2.3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楊再豊
聯絡電話
(02)27721350#104
機關代碼
3.1.2.34
單位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機關地址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聯絡人
楊再豊
聯絡電話
(02)27721350#104
傳真號碼
(02)87714893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標案預估後續擴充1年,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擴充費用預估為預算金額,承攬廠商履約期滿表現良好經本機關審核通過得續約1年,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6/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07 17:00
開標時間
106/06/08 10:0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5,000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15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請參本採購契約履約期限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政府登記合格之「小客車租賃業」,有關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或其他登記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 廠商納稅證明: 1.依法應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檢附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繳納營業稅之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檢附免繳納該稅金之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第2、3款,廠商不及檢附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 應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塗改者亦同。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本採購案公務車年份及里程數請參照公務車輛租賃需求規範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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