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9臺南市安南區四草大道118號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 (或契約簽訂日) 起至106年12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學術研究單位或公司、行號。如係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應出具該校(機構)授權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或逕於服務建議書封面蓋用印信或圖記。如係其他研究機構、顧問機構、法人組織等團體,除比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辦理外,應另出具其向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如係公司、行號等營利事業機構者,應出具依法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需具備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計畫主持人須具生態學、濕地生態學等相關學術領域之一專長,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附加說明
(一)學術研究單位或公司、行號。如係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應出具該校(機構)授權計畫主持人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或逕於服務建議書封面蓋用印信或圖記。如係其他研究機構、顧問機構、法人組織等團體,除比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辦理外,應另出具其向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如係公司、行號等營利事業機構者,應出具依法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需具備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計畫主持人須具生態學、濕地生態學等相關學術領域之一專長,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得當場提出)。
(五)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得免附納稅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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