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開標地點
本署第二辦公室2樓會議室(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本案相關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1.決標日起第14個日曆天得標廠商將本手札美編設計,包括封面(底)設計、版面設計等稿件,送達本署替代役訓練班,並經本署同意。
2.廠商應於本署替代役訓練班返還提供之本手札原稿送達之日起第7日曆天,將手札完稿送本署替代役訓練班初校(打全樣,彩樣校對),如需修正時,廠商應將修正稿送本署替代役訓練班複校。每次修正應於本署替代役訓練班通知之日起5個日曆天內完成。經本署替代役訓練班校對無誤,並確認後印製;校稿時間,不列入履約期限內。
3.交貨日期:確認印刷之日起30日曆天前,廠商應將採購標的(替代役服役手札)18,500本送達本署替代役訓練班。
4.廠商如未能於上述所定期限內完成各項工作者,依本契約第13條相關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評審委員:蔡清治(公).康世鑫(公).涂育瑋(公).賴秀真(公).楊清筆(公)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