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203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2,806,346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增購項目:辦理人行天橋增設,及配合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設施移交接管,辦理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範圍內相關配合事項。
(二)保留增購期限:民國113年12月31日。
(三)保留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2000萬元整。
(四)擴充條件:後續擴充工程項目屬原契約工程項目及單價者,得經雙方合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得免除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及圖說之光碟1份計新臺幣500元整,以現金支付,餘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之指定日前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5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如地下停車場等類似之建築工程,或橋梁工程,或景觀工程等)工程契約之經驗或實績,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單次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0億元整。
2.累計經驗或實績之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5.0億元整。
三、廠商投標時須提出下列資格文件影本: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四、工程實績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發之完工驗收之證明文件影本。
2.所送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屬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未經公(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3.工程實績證明文件僅部分具有與招標標的同性質者,則應另檢附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或驗收結算明細表足資證明其承攬完成之金額。
五、餘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採下列方式領取:
(1)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自行領取方式:逕向本處秘書室繳納招標文件費後不具名領取。
1.領取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秘書室。
2.連絡電話:04-22524985分機2910。
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本處不負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費。
其他
1.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前,可先查閱投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2.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3.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4.部分文件為odt檔案格式,可搜尋免費軟體LibreOffice並下載即可開啟編輯。
第3次招標公告修正以下規定
1.契約:修正第7條履約期限,修正為「應於機關通知之指定日前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50日內竣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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