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聯絡電話
(04)22524985#2910/2209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司法園區: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如有政策需求或代辦必要管線工程或銜接區外相關工程等其他需要時之設計監造服務。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民國121年12月31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新臺幣(以下同)2,093萬9,520元。
(二)文高三用地: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如有政策需求或代辦必要管線工程或銜接區外相關工程等其他需要時之設計監造服務。
2.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民國118年12月31日。
3.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104萬4,24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履約期限
司法/文高三:決標日翌日起/通知履約日至121年底(預估)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政府立案登記合格營業且聘有依法能辦理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或大地工程科之設計及監造簽證相關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適用GPA會員國之外國廠商。
2、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應符合前目所定技師科別。
3、廠商為技師事務所者:投標廠商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應符合第1目所定技師科別。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各類投標廠商(技師事務所除外)均須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另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之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文件。
3、附齊上述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所列科別技師執業執照。
4、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應檢附中文(正體字)譯本,其中文譯本應由當地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管處認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招標文件採下列方式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本處不負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費。
其他
1.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前,可先查閱投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2.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3.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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