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擬保留增購之項目如下:
(1)區內20m-116、25m-28及45m園道銜接舊南屯溪橋周邊道路工程(不含橋梁工程)及增設5條8公尺巷道工程。
(2)區內20m-116、25m-28及45m園道跨越舊南屯溪橋梁工程。
2.擬保留增購之金額上限:新臺幣2億4,000萬元整,增購期間上限:民國111年6月30日。
3.擴充條件:後續擴充工程項目屬原契約工程項目及單價者,得經雙方合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得免除議價程序。
4.餘詳閱投標須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秘書室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及圖說費計新臺幣2,500元,以現金支付,於詳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甲等綜合營造業代碼為「E101011」,且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
二、廠商投標時須提出下列資格文件影本: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有效期公會會員證及信用證明。
2.承攬工程手冊。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政府登記合格證照齊全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三、特定資格:
1.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發之完工驗收之證明文件影本。
2.所送之完工或驗收證明文件屬承辦民間工程者,完工證明應經公(認)證。未經公(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3.工程實績證明文件僅部分具有與招標標的同性質者,則應另檢附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或驗收結算明細表足資證明其承攬完成之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採下列方式領取:
(一)自行領取方式:逕向本處秘書室繳納招標文件費後不具名領取。
領取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4樓秘書室。
連絡電話:04-22524985分機2910。
(二)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
件。
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招標文件延誤寄達時,本處不負任何責任,不退還招標文件費。
其他
1.廠商購買招標文件前,可先查閱投標須知,以了解是否具投標資格。
2.開標日如因故停止上班,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地點辦理開標,不另通知。
3.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條款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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