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705、309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5樓第2會議室(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497號5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案成果品質及得標廠商確實履行契約內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中心4樓秘書室總收發(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497號4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至240個日曆天內完成,並分2階段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採購擴充】
機關在契約有效期限內執行增購數量,擴充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為限。依原契約條件、價金核算付款,不再另行議價,作業期程將視實際需要議定。增購項目依標價清單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 「1-1一千分之一地形圖建物模型更新」
(二) 「1-2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建物模型更新」
(三) 「1-3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分棟建物模型更新」
(四) 「2-1一千分之一地形圖建物模型產製」
(五) 「2-2臺灣通用電子地圖分棟建物模型產製」
(六) 「3-1航照影像密匹配」
(七) 「3-2航測立體製圖獲取建物高度」
(八) 「4-2產權建物模型材質敷貼作業」
並依各工作項目之工作細項單位、數量及單價計算增購金額。
【廠商投標資格補充】
本案允許3家(含)以下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本案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二) 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投標廠商(含共同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及需檢具文件說明如下:
(一) 公司行號
1.資格:公司營業項目列有「測繪」、「空間資訊」、「資訊」或「資料處理」等相關業務。
2.檢具資料:
(1)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 法人(含下屬機構)
1.資格:其組織法或組織章程有「測繪」、「空間資訊」、「資訊」或「資料處理」等相關項目為設立目的或成立宗旨者。
2.檢具資料:法人登記證書、最近1期完(免)稅證明或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替代文件、組織章程或規程(需具上述登記項目)等證件。
(三) 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其下設立之學術單位(如:學院、學系及研究所)或學術研究機關(構)
1.資格:設有「測繪」、「資訊」、「地理資訊」或「空間資訊」等相關系所之公立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其下設立之學術單位(如:學院、學系及研究所)或學術研究機關(構)。
2.檢具資料:組織章程或規程(需具上述系所資料)等證件;倘為大學院校下設立之學術單位(如:學院、學系及研究所)或學術研究機關(構),應檢附取得學校或機關(構)同意參與該採購案,並以其名義具名簽訂契約之文件資料。
【112年3月9日更正公告】「112年度三維建物模型更新及精進採購案」(案號:NLSC-112-48)之勞務採購契約第14條第8款第2目「除第8條第16款第5目、第13條及第14條第10款約定之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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