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
聯絡電話
(04)22522966#253或707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機關執行增購時,增購期限為決標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內,增購金額以120萬元為限。
(二)本增購案以原契約條件、價金核算付款,不再另行議價,並以變更契約書方式辦理。
(三)後續增購之行政流程、交貨期限、驗收、點收、付款及收取保固保證金等事宜同原標案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樓(本機關第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4F(秘書室總收發)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5個日曆天內交貨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網http://www.etax.nat.gov.tw、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http://gcis.nat.gov.tw查詢下載列印營業或商工登記相關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開標當日攜帶與投標型錄相同之接收儀及天線盤辦理實際測試審查,另招標截止3日前,投標廠商可洽本機關對上開項目辦理實機測試。
二、開標當日倘需辦理同等品測試,因測試所需時間為14個日曆天以上,故本中心先行辦理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審查,俟本中心辦理同等品測試完竣後,以函文方式擇期通知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開標作業。
三、其他檢舉不法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臺中郵政47-99號信箱 電話:1996
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 電話:1996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地址:40873臺中市黎明路2段497號4樓,電話:(04)22522966,傳真:(04)225918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