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7號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7日內申報開工,機關核定開工次日起7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等營業項目。
二、請填妥廠商資格審查表並附具下列之證明與相關文件(詳招標須知):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於上班日9時至12時止、14時至17時止,可開放投標廠商至施工現場勘查與確認;會勘聯絡人:後勤組警務正曾郁涵,電話:02-23512260;投標廠商請確實依本工程之設計圖說、標單項目與契約規定等詳實估算標價;若有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情形,機關將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二)注意事項:
1.領標廠商於詳閱本須知後,以下列方式辦理投標:本案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5項規定,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價格標),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的名稱。價格封、證件封應裝入外標封內1次投郵(送達),並自行估計寄(送)達時間。分開郵寄(送達)或逾時寄(送)達者,均屬無效;外標封如未填具廠商名號(含地址、廠商名稱)及採購案名稱亦屬無效標。
2.所投標單等資料如有不符、不全、塗改後漏蓋印章或附帶條件者均概作無效。所投寄(送)標單等件寄(送)出後不得要求更改、補充或撤回。
3.投標廠商如未依本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本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如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4.投標廠商所附之「標價清單」、「總標價」及「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未依投標須知規定密封於「價格封」內,於開價格標前顯露出標價者,為不合格標。
(三)資格審查:
1.開標後即由機關就標封內所附文件,審查各投標廠商資格。
2.投標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代理人到場者須出示被代理公司對本次投標之全權代理授權書正本,否則不得入場參加開標)攜帶印章、身分證、投郵掛號收據(俾便核對標封,惟專人送達者免掛號收據),及有關廠商資格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俾便必要時核對),於開標前10分鐘到達以便進入會場。若於審標時,對廠商資格有不明瞭時,到場廠商可提出口頭說明,或於開標時如遇減價競標時,可全權代理減價競標。若未派員參加開標或其代理人無授權書者視為自願放棄上述權利,機關得逕行審查。
3.廠商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開價格標。不合格者,即請離開投標現場。
(四)開價格標:
1.原則採當場決標,若因審標不及須另擇期決標時,則由機關決定並當場宣布。
2.標單與經費分析表兩者金額不同時,以標單中文表示者為準。
3.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如有不願減價競標者,俟標案結束後,再退還押標金)。其最低報價仍超出底價時,主持人得視情形裁決「保留」或「廢標」。
4.有兩家廠商以上標價相同,均在底價之內且同為最低標時,應由該等廠商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價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但比減價格次數已達前款規定之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5.如未派員出席者喪失減價權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